特别自首,也称为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下是一些特别自首的案例:
案例一:
- 案情简介: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羁押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还曾实施过一起诈骗犯罪,而该诈骗犯罪此前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 分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符合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对其如实供述的诈骗犯罪构成特别自首。
案例二:
- 案情简介:乙因走私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乙主动向监狱管理机关供述了自己还曾参与过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该罪行此前并未被司法机关发现。
- 分析:乙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同样符合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乙对其供述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构成特别自首。
案例三:
- 案情简介:丙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丙主动交代了自己还收受过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而该受贿事实此前并未被监察机关掌握。
- 分析: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受贿),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丙对其供述的受贿犯罪构成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
- 行为人必须已经因特定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
- 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别自首的法律后果是,对于构成特别自首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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