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相对一般自首较为宽松,只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特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 如实供述: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二、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
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包括: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
- 正在服刑的罪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
三、特别自首的法律效果
对于符合特别自首条件的犯罪分子,法律上给予从宽处理的待遇。具体来说: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有利于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特别自首往往被视为量刑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有助于犯罪分子获得更轻的刑罚。
四、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与一般自首相比,特别自首在成立条件上有所放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投案要求不同:一般自首要求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而特别自首则无此要求,因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
- 供述内容不同:一般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特别自首则要求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综上所述,特别自首是刑法中关于自首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其成立条件、主体范围以及法律效果都有别于一般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特别自首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