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税交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房产税缴纳主体
-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纳税主体。
-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主体。
-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成为纳税主体。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作为纳税主体。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使用人需代为缴纳房产税。
- 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方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
- 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由开发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对自建自用部分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缴纳主体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这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需承担纳税义务。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需分别纳税,税额按各自实际使用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作为纳税主体。
三、土地增值税缴纳主体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主要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等。但需注意,特定情形下的无偿转让(如继承、赠与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捐赠)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土地房产税的交税主体根据房产和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产权归属以及转让方式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辨别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