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条例26条规定-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一条款的设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解除时能够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准备时间。用人单位在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并依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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