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 三十六 条规定-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及解读如下:

法条原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核心要点解读:

  1. 协商解除的合法性: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解除方式无需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过错、无过失性辞退等,仅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2. 适用范围:

    • 此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同时,该规定也不受试用期、服务期等特殊阶段的限制。
  3. 程序要求: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认协议内容。这通常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经济补偿(如有)、工作交接等事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4. 经济补偿:

    • 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通常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则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 法律后果:

    •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后续义务,如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支付未结工资及经济补偿(如适用)等。

示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员工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公司于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此行为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终止。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种灵活处理劳动关系的途径,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助于妥善解决双方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有任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疑问或需求,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