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允许再提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
- 管辖权异议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提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
发回重审的性质:
- 案件被发回重审,通常是因为原审阶段在审理步骤或者实质问题上有不当之处,而并非针对管辖权问题。发回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一种纠正或重新审理,而非重新开启一个全新的诉讼程序。
管辖权异议的限制:
- 既然管辖权在一审阶段就已经确定,并且当事人已经有机会提出异议,那么在发回重审阶段,原则上就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原审法院无权审理该案件,但在发回重审时未能对此进行修正。然而,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并且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以及严谨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被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所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允许再提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案件已经发回重审,并且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仍有疑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在我这里,你可以直接提出你的法律问题,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