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是“是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具体来说,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包括四个方面,即是否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否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是否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是否影响生产经营行为。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政府行为不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
而“是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但它并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直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的核心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而不是直接评价政府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上述四个方面,而不是简单地以是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