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适用主体有哪些-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适用主体,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主体之一。这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它们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都需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还授权了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商会等。这些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同样需要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范围:

上述两类主体(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都在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之内。

审查机制:

  1. 对于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单位内部可以采取具体业务机构审查、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具体业务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进行。

  2. 对于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3. 对于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确保政策措施不会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竞争。

监督保障:

《条例》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政策措施的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监督保障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适用主体广泛,涵盖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旨在确保这些主体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能够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