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旧伤复发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具体规定和待遇如下:
停工留薪待遇:
- 职工因工伤旧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转而享受伤残待遇。
-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 旧伤复发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单位承担。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该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辅助器具配置)和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待遇)规定的工伤待遇。
综上所述,老工伤旧伤复发时,工伤职工应依法享受上述各项待遇。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