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1. 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 描述: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 法律分析:这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原则,破坏了行政程序的严肃性,对相对人不公平,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 非法剥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取的证据:

    • 描述: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法律分析: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这些权利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体现。若行政机关违反这一原则获取证据,该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能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诉讼中新提供的且未经行政程序采纳的证据:

    • 描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有明确的证据支撑,且这些证据应在行政程序中就已作为作出行为的依据。诉讼中新提供的证据,即便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影响,也不能作为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 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原行政机关未提交给复议机关的证据:

    • 描述: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 法律分析:复议机关的职责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基于原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和程序进行判断。因此,这些证据不能用于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以下证据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1.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 法律分析:证据应当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2.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 法律分析:这违反了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时限规则。被告应当在一审过程中提交所有相关证据,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判至关重要。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