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的法律依据,这通常会在具体的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列出。虽然你提供的语料中没有直接列出这12种情形,但我可以根据一般的招标实践和法律法规,给你一个概括性的解答。
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这些情形可能基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行业惯例: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这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的竞争和利益输送。
被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这是基于投标人过去的违法行为或不良记录而作出的处罚。
在最近一定年限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这是为了维护招标的廉洁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最近一定年限内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这体现了对投标人合规经营的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的:这是为了防止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这是为了确保项目经理能够专注于当前项目,避免精力分散。
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这是基于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限制。
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这包括在经营活动中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违约,或者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转包、违法分包等。
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的:这是为了防止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来谋取中标。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这是为了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资格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其他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得投标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可能的情况。
(根据具体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可能还有其他情形):由于不同招标项目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可能会因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参与招标活动时,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符合投标要求。
如果你在具体招标活动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