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7种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进行规定。以下是对这17种情形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投标人不得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记录:
投标人不得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投标人不得与已撤销的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该代理机构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的情况:
投标人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法律建议: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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