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由谁复查-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行政纠纷

信访复查是由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进行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或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信访复查或复核。

在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时,信访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法定职权范围,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他有权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没有受理申请,以及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等。

同时,信访人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信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果委托他人申请,还需要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例如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等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对于这些事项,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信访复查是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进行的,信访人需要按照规定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事项是否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