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对方营运车辆我全责停运费由谁出”,结论是由您作为责任方来承担对方的停运损失。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解释: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说明:
- 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 在您的案例中,由于您全责导致对方营运车辆受损无法运营,因此对方有权要求您赔偿其停运期间的损失。
责任划分与承担:
- 作为全责方,您应承担对方车辆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运损失。
- 停运损失的计算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则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
注意事项:
- 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包括送修之日至实际修理完毕之日。如果车主怠于将车辆送修或维修完毕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期间过长,这种情况下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 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由于您全责导致对方营运车辆受损无法运营,因此您应承担对方车辆的停运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对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希望我的解释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