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跨省不可以直接对嫌疑人进行传唤。下面我将从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相关法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同时,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由此可见,治安案件中的传唤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进行,若需异地传唤,则必须通过与协作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并在其协作下进行。
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若治安案件涉及跨省嫌疑人,办案单位不能直接将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地。而是应当携带相关手续(如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等)前往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可以将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地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综上所述,治安案件跨省不可以直接对嫌疑人进行传唤,而应当通过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助进行。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