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垫付社保费有没有时效限制”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劳动者代为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关于追偿的时效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点。一般来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请求权范畴,会受到诉讼和仲裁时效制度的调整。然而,社会保险缴费存在其特殊性,因为用人单位欠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可能是一种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不作为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对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追溯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在社保争议缴费的时效起算点上,除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这一常规情形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连续违法行为的结束时间。当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其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才结束,此时时效开始起算。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的不作为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那么时效可以考虑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开始起算。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也就终止了,其连续的违法行为也相应地终止。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垫付社保费的时效限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固定时间,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那么时效起算点可能会从违法行为结束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开始计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您的权利和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