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租为名收受好处实际使用房产的情况下,能认定受贿。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构成
在行贿人并无租房需求且并未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所谓租房不过是行受贿双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幌子。这种情况下,收受的“租金”实际上是贿赂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案例分析
例如,某市副市长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提供帮助。甲以亲戚名义购买了一套毛坯房,并告知乙该房屋由其实际持有,问乙是否有租房需求。乙表示虽没有租房需求,但仍愿意承租,并明知此房屋是毛坯房租不出去,甲只是想以此名义要钱。随后,双方约定了租金和租期,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然而,实际上乙的公司并未使用该房屋,也未取走房屋钥匙或开通水电气等事宜。甲对此也心知肚明,并如期收到了乙以“租金”名义支付的贿赂款。
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甲具有收受乙好处的主观故意,明知乙并无租房需求,仍通过租房的方式从乙处获取利益。同时,甲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并以收受“租金”方式收取了贿赂款。因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
三、受贿数额的认定
在以租为名收受好处的情况下,受贿数额应当按照全部“租金”认定。因为双方并非真实租赁关系,而是以“租房”为幌子掩盖行受贿行为。所以,不需要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或市场租赁价格等因素,而应当直接以甲收到的全部“租金”作为受贿数额。
综上所述,在以租为名收受好处实际使用房产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受贿。如果面临类似情况或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