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原文如下: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解散事由: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包括分立、合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这些事由均需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保险公司方可解散。
人寿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法律对其解散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限制。除了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这类保险公司不得解散。这是为了保护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性和保险金的按时支付。
清算程序:保险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程序结束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