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原文如下: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核心解读:
立法目的:通过强制转让机制,防止人寿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破产而失效,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消费者信任。
延伸提示:若您涉及具体保险纠纷(如保单效力争议、理赔问题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条文与实务案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