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原文如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条款解析:
受益人指定权:该条款首先明确了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归属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这意味着,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决定谁将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限制:当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擅自指定受益人,从而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特定情况下的受益人指定限制:对于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况,该条款进一步限制了受益人的指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保险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指定:对于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该条款允许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的保险权益能够得到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