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时,劳务派遣工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若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若单位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业务调整、岗位撤销等),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关键点:需证明改制与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关联性,且用人单位未履行协商义务。
若劳务派遣工被退回派遣单位且派遣单位未重新派遣
若单位改制后将劳务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且派遣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派遣或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补偿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补偿标准同上,但需注意:
若改制未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或劳动者主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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