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原文-贺骝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如下:

  1. 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定的基本时效规定。这意味着,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申请劳动仲裁。

  2.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晰的认知,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及时采取行动。

  3. 仲裁时效的中断: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中断后,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这提供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延长仲裁时效的可能性。

  4. 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确保了当事人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时,不会因无法申请仲裁而失去权利。

  5. 特殊规定: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一特殊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法律建议:

  • 如果你或你所在的企业面临劳动争议,建议及时了解并遵守上述仲裁时效规定,以免因超过时效而失去申请仲裁的权利。
  •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便在申请仲裁时提供有力支持。
  • 如果你对仲裁时效或其他劳动争议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