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原文-潘广班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条款解读

  1. 贪污数额与情节并重:

    • 贪污罪的处罚不仅考虑贪污的数额,还考虑其他情节,如贪污的手段、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2. 量刑档次: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多次贪污的处理: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体现了对贪污行为的严厉打击。
  4. 自首与退赃的从宽处理:

    •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也可以从轻处罚。
  5. 终身监禁的规定:

    • 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贪污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 预防与打击:该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贪污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以争取从宽处理。
  • 社会警示: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该条款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提醒他们要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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