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邝安杰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并非一概适用,而是遵循特定原则和例外情况。以下是对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详细解析:

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存在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决来解决的。

二、例外情况

尽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况下,调解是可以适用的:

  1.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或补偿问题,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等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调解不仅有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还能提高解决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2.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选择、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设定等方面。
    • 这种自由裁量空间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通过调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满足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殊情况: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且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这实际上也可以视为一种“调解”的结果。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的调解过程,但行政行为的改变和原告的撤诉都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

三、调解的原则

在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迫接受调解结果。
  2. 合法原则:调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四、调解的程序

  1. 启动调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调解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
  2. 调解协商: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3. 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 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调解的效力与救济

  1. 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2. 救济途径: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依法作出处理。

总结与建议: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一个相对特殊且有限的过程,它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类型,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和公正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充分了解调解的程序和效力,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协商。如果对调解过程或结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