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贿赂后一年多又主动退还-吴鹏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刑事辩护

收取贿赂后一年多又主动退还,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受贿的故意,即明知是贿赂而予以收受。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该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
  4.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关键点: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收受贿赂的行为,且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构成受贿罪。退还行为并不能改变之前已经实施受贿行为的事实。

二、退还行为对受贿罪成立的影响

即使行为人在收受贿赂后主动退还,也不能消除之前受贿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或使用了贿赂款物为必要条件,而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和是否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为标准。

举例: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年前收受了他人贿赂,一年后因担心被查处而主动退还。尽管退还了贿赂,但由于其之前已经实施了受贿行为,且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仍然构成受贿罪。

三、退还时间对量刑的影响

虽然退还行为不能改变受贿罪的成立,但退还的时间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物,可以视为其具有悔罪表现,可能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退还行为可以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由于退还发生在收受贿赂后一年多,已经超出了“及时退还”的合理期限,因此难以作为从轻处罚的充分理由。但法院在量刑时,仍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悔罪表现、退还的金额和方式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贿的金额、情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退还的时机和方式等。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还全部或部分贿赂款物,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吴鹏律师),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同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还贿赂款物,以争取从轻处罚。

总结:收取贿赂后一年多又主动退还,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退还行为不能改变受贿罪的成立,但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量刑。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