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贿赂后又主动退还还用再次退赃款吗-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刑事辩护

收取贿赂后又主动退还,并不能消除受贿行为的违法性,也无需再次退赃款(若已全额退还),但这一行为在量刑时可能被视为悔罪表现,从而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一旦财物被非法收受,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受贿行为在法律上即已完成,构成受贿罪既遂。这意味着,即使后续主动退还财物,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无需因为已经退还贿赂而再次退赃款,但前提是已经全额退还了受贿所得。

二、主动退还贿赂的法律意义

  1. 不影响定罪:主动退还贿赂并不能使之前的受贿行为变得合法,也不能否定受贿罪的成立。退还行为本身只是表明了一种悔过或纠正错误的意愿,但并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

  2. 可能影响量刑:虽然主动退还贿赂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考虑这一行为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退还行为的考量因素

  1. 时间与动机:司法机关在考虑退还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时,会综合判断退还的时间、动机等具体情况。如果退还时间距离受贿时间较短,且是出于真诚悔悟、主动纠正错误的动机,那么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反之,如果退还行为是在得知即将被调查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可能会较小。

  2. 自愿性与真实性:主动退还贿赂必须是在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强制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如果是因为被查处、举报或其他外部原因而被迫退还,这种退还就不能被视为真正的悔罪表现,也不能作为量刑时的从宽因素。

四、建议与总结

  • 对于行为人:如果已经收取了贿赂并后来主动退还,应认识到这一行为虽然不能消除受贿罪的成立,但可能在量刑时被视为悔罪表现。因此,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 对于社会公众:应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廉洁。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远离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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