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费的承担问题需结合税费种类、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法定纳税义务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税费承担应遵循“法定纳税义务”原则,即由交易行为对应的法定纳税人承担。例如:
- 增值税:由销售方(被执行人)承担;
- 契税:由买受人(申请执行人)承担;
- 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被执行人)承担;
- 印花税: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当事人约定可变更法定规则
若双方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税费承担方式(如“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约定在内部有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逃税、显失公平);
- 买受人需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再通过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追偿。
无约定时的司法实践倾向
若协议未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法院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
- 被执行人承担其应缴税费:法院裁定书中可能明确被执行人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卖方税费;
- 买受人垫付后追偿:买受人需先行垫付全部税费,再通过执行异议或另诉向被执行人追偿其应承担部分。
具体情形分析
情形一:协议明确约定税费承担
- 示例:甲欠乙500万元,以房产抵债,协议约定“所有过户税费由乙承担”。
- 法律效果:乙需按约定缴纳契税、印花税等买方税费,同时垫付甲应缴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后向甲追偿。
- 风险:若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可能无法追偿垫付税费。
情形二:协议未约定税费承担
- 示例:丙欠丁300万元,以设备抵债,未约定税费。
- 法律效果:
- 丁需自行承担契税、印花税等买方税费;
- 增值税、所得税等卖方税费由丙承担,但丁需先行垫付,再通过执行程序向丙追偿。
- 实务操作:法院可能在裁定书中注明“税费依法各自承担”,或要求丁垫付后凭票据申请退还。
情形三:特殊资产或行业
-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政策,以物抵债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可能享受减免优惠。
- 房地产项目:若抵债资产为在建工程,可能涉及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费用,需根据地方规定确定承担方。
操作建议
事前审查:
- 核查抵债资产权属、税费历史记录(如原值、已缴税费);
- 评估被执行人偿债能力,避免垫付风险。
协议细化:
- 明确税费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如“增值税由被执行人承担,买受人垫付后从抵债金额中扣除”);
-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预估税费,减少争议。
法律救济:
- 对税费分担争议及时提起执行异议或另诉;
- 申请法院在裁定书中详细列明税费分担方案,增强执行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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