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不服的被告机关是谁-梁曙光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行政纠纷

当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而提起诉讼时,被告的确定取决于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解释说明: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意味着复议机关认可了原行政机关的决定。此时,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并提起诉讼,需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例如,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商店作出了罚款决定,该商店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过审查后维持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那么,如果该商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就应当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
  2.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解释说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部分或全部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复议机关直接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成为诉讼中的被告。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市政府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过重,将其变更为较轻的罚款金额,那么在该商店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就应当是市政府。

特殊情形说明:

  •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面临此类法律问题时,理解被告的确定方式对于正确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