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取酬是否有规定-刘雷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劳动纠纷

关于退休返聘取酬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以下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都属于法定免税收入。因此,退休人员依法取得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然而,如果退休人员除上述免税收入外,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额外收入,这些则不属于法定免税范畴,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返聘收入的判定:“再任职”与“兼职”

对于退休返聘的收入,其税务处理取决于返聘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再任职”和“兼职”两种情况:

  1. 再任职:

    • 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且满足以下条件:
      •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 那么,这种返聘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兼职:

    • 如果退休人员的返聘不符合“再任职”的条件,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具体应用

以张大爷为例,他2025年9月退休后依法取得的退休工资,符合免税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11月起他取得的返聘收入,则需要根据其返聘的性质来判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取酬的税务处理取决于返聘的性质和具体条件。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正确应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