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从哪一天算起-徐新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合同纠纷

解除合同的起始日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据不同的解除情形及法律规定来具体确定。以下是对各种情形下解除合同起始日的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起始日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若双方在协商当日即完成所有解除手续(如工作交接、结算工资、出具证明等),则解除日期为协商当日。
    • 若双方协商确定在未来特定日期解除,并实际在该日期办理完毕解除手续,则以该特定日期为解除日期。同时,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解除时间。
  2.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日期为用人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第30日。
    • 提前3日通知(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为书面或口头形式),解除日期为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的第3日。
  3.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如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解除日期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并通知劳动者的当日。
  4.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解除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当出现法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工作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日期为通知送达后的第30日。
    • 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解除日期为支付额外工资并作出解除决定且通知劳动者的当日。
  5. 经济性裁员解除

    •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完成法定程序(如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解除日期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的当日。
  6. 劳动合同终止与仲裁解除

    • 劳动合同终止: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任务完成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终止时间。
    • 仲裁解除: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从判决生效日开始计算。劳动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日期为判决生效日。

二、一般合同解除的起始日

  1. 协商解除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解除的起始日通常以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日期为准。若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日期,则该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起始日;若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且能够确定具体的协商时间,该时间同样视为合同解除的起始日。在难以确定具体时间时,可综合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来认定。
  2.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中的通知解除

    •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告解除。这里的“到达”并不要求对方实际阅读或理解通知内容,只要通知被送达到对方能够控制的合理范围内,如快递签收之日或电子邮件进入对方指定邮箱系统的时间,均视为通知到达日,也即合同解除的起始日。
    • 通知载明期限届满时解除:若解除通知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那么当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时,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此情形下,合同解除的起始日为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
  3. 司法解除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若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合同解除的起始日为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

总结与建议:

解除合同的起始日因解除情形和法律规定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具体情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确判断。若您面临解除合同的情况,建议详细查阅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