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个工伤十级为同一工伤事故导致,一般按一个十级伤残来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各地不同,比如有的地方是每天几十元。
- 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标准差异较大。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两个工伤十级为不同工伤事故导致,且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分别享受相应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即上述各项赔偿项目可分别获得,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若两次工伤后都在同一时间解除劳动合同,这两项补助金一般也只能按一次的标准来主张(具体看当地规定)。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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