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工伤(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主张不是自愿离职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但具体责任分配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擅自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等自动离职行为。
- 证据可包括考勤记录、工作交接情况、与劳动者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应能清晰、明确地反映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 劳动者若主张自己并非自动离职,而是被单位辞退或存在其他非自愿离职的情况,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 劳动者需对单位辞退行为或其他非自愿离职的情况进行初步举证。证据可包括与单位领导的谈话录音、短信、邮件等通信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单位辞退行为或非自愿离职情况的证据。
举证责任的进一步分配:
- 若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单位可能存在辞退行为或其他非自愿离职的情况,而用人单位否认并坚持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则用人单位需进一步举证,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其关于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主张。
综上所述,劳动者主张不是自愿离职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一方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