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换签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次数应予连续吗-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5-29 劳动纠纷

在关联企业换签劳动合同时,签订合同次数通常不予连续计算。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和实践案例来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没有法定解除情形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这里的关键是“同一用人单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此条例并未提及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合并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仅规定了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未涉及合同订立次数的连续计算。

实践案例

以朱某与A公司、B公司的案例为例(案号:(2020)苏02民终1615号):

  • 朱某先在A公司工作,后劳动关系转移至B公司(关联企业),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为关联企业,但都是独立法人。法律仅规定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未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合并计算。
  • 因此,朱某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不能连续计算到B公司。

综合分析

  1. 法律层面: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未明确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连续计算。
  2. 实践层面:法院在实际案例中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关联企业间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合同订立次数不予连续计算。
  3. 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通过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主体发生变化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应连续计算。但这是特殊情况,需要具体证据来支持。

结论建议

因此,在关联企业换签劳动合同时,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次数不予连续计算。如果你面临此类情况,且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