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情形-金如根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概念,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形,这些情形通常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紧密相连: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这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由劳动者本人意愿决定,而是由于法律或事实原因导致。
  2. 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通常涉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解除行为均非劳动者本人意愿,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
  3.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提出解除的一方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本人,因此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 这些情形明确表明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与劳动者本人的意愿无关。
  5. 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一条可能看起来有些反直觉,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劳动者本人。但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的情况下提出解除的。这种情况下,虽然解除行为由劳动者发起,但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因此也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具体情形外,其他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和范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