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13个事由有那些-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行政纠纷

再审的13个事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意味着在再审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改变原判决或裁定的结果,那么这可以成为再审的一个有效事由。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如果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这构成了再审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认定是判决的基础。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如果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那么原判决或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这可以成为再审的事由。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证据未经质证即被采纳,违反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也是再审的一个事由。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并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履行这一职责,那么这可以成为再审的事由。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如果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比如错误地解释了法律条款或适用了不相关的法律,那么这可以成为再审的一个有效事由。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都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也是再审的事由之一。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那么这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也是再审的事由。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辩论权利是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那么这可以成为再审的事由。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如果法院在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缺席判决,那么这违反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也是再审的事由。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如果原判决或裁定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那么这可能影响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也是再审的事由。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如果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或裁定的基础就会动摇,因此这可以成为再审的事由。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那么这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也是再审的一个有效事由。

在再审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充分证明上述事由的存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同时,再审程序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再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果你对再审程序或相关法律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