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知识产权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主要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情形的详细解释:

一、绝对理由导致的商标无效

  1.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 商标若包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以及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等相同或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的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若商标包含上述元素,可被宣告无效。
    • 举例:某商标直接使用了国旗的图案,这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2. 缺乏显著特征:

    • 仅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三维标志若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实现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也不得注册。
    • 举例:某商标仅由“苹果”二字组成,而“苹果”是水果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因此该商标在未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
  3.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欺骗手段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骗取商标局核准注册。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指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量囤积商标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等行为。
    • 举例:某申请人通过伪造文件的方式获得了商标的注册,这明显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因此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4. 其他违法情形:

    • 包括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其注册商标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等注册事项后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 举例:某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以上未被使用,且注册人无法提供合理的未使用理由,那么该商标可能因连续不使用而被宣告无效。

二、相对理由导致的商标无效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如果商标的设计包含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审查,导致与他人的在先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发生冲突,著作权人、专利权人、肖像权人或姓名权人有权在商标注册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 举例:某商标直接使用了某知名画家的画作作为图案,而未经该画家许可,这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因此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2. 与在先商标构成冲突: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先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在后注册的商标无效。
    • 举例:某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另一已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这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3. 恶意抢注:

    • 《商标法》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类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注已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且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地请求宣告无效。
    • 举例:某申请人明知某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仍恶意抢注该商标,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因此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4. 侵犯驰名商标:

    •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在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而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也将被宣告无效。
    • 举例:某商标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某驰名商标相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且足以误导公众认为两者存在关联,这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益,因此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相关机构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同时,因商标无效宣告而受到影响的权益方,也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建议: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遇到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