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绝对理由导致的无效宣告

  1.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 商标若包含《商标法》第十条所列的禁用内容,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或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等,将被宣告无效。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 仅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通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然而,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但三维标志若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将不得注册。
  2.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欺骗手段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骗取商标局核准注册。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指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量囤积商标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商标注册秩序。
  3. 其他违法情形:

    • 包括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其注册商标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等注册事项后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二、相对理由导致的无效宣告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如果商标的设计包含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审查,导致与他人的在先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发生冲突,著作权人、专利权人、肖像权人或姓名权人有权在商标注册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 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姓名、肖像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申请为商标,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商标无效宣告。
  2. 与在先商标构成冲突: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先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在后注册的商标无效。
    • 商标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在先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请求宣告其无效。
  3. 恶意抢注驰名商标: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地请求宣告无效。此类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注已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 对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相关机构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
  • 因商标无效宣告而受到影响的权益方,也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建议:

  •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务必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审查,确保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 商标注册后,应合理使用并维护商标,避免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情形,以免被宣告无效。
  • 如遇到商标无效宣告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寻求救济途径。

如有任何关于商标无效宣告或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