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兼职取酬如何定性-季徐猛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劳动纠纷

教师兼职取酬的定性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教师的身份、职务、行业规定以及兼职行为的性质等。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与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关键前提。因此,教师兼职取酬是否违规,首先要看是否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不同身份与职务的判断

  1.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 这类人员通常不得兼职取酬,因为他们的职务和身份要求他们必须保持高度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兼职取酬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影响职务的履行。
  2. 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 对于这类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要根据所在地区、行业规定以及兼职行为性质来判断。
    • 如果有规范明令禁止,则不得兼职取酬。
    • 对于无明令禁止的行业领域,可能不构成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违法行为,但兼职取酬行为如与正常工作秩序或履职行为相冲突,则需依纪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判断兼职取酬是否违规的具体标准

  1. 地区和行业规定:

    • 要查看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有规定未遵守的,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2. 经济行为与履职行为的冲突:

    • 要判断兼职取酬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例如,在其管理服务领域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等,会影响其职务廉洁性,应属禁止范畴。
  3. 审批手续:

    • 如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且依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则不视为违规违纪。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就支持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并明确了审批程序。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高校“双肩挑”人员(即既担任行政职务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兼职取酬行为,其定性需要更加细致和谨慎。一般来说,如果这类人员已经退休且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其兼职行为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此时,需要判断其兼职是否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属于“领域相关”范围、是否存在履职冲突以及报酬是否符合市场合理水平等因素。

五、实例分析

以某高校副校长退休后到民办高校兼职为例,如果该副校长已经退休且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其兼职行为已经向原单位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兼职工作与其原职务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且两校办学方向相近,兼职对其廉洁履职和勤勉履职不存在冲突,且报酬符合市场合理水平,则该行为通常不构成违纪。

六、建议与总结

  1. 建议:

    •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规定,以更清晰地界定教师兼职取酬的边界和条件。
    • 教师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在兼职取酬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2. 总结:

    • 教师兼职取酬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身份、职务、行业规定以及兼职行为性质等。
    • 在判断时,应依据国家规定和地区、行业规定进行细致分析,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更加谨慎和细致,以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职务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