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嫌结算价低不配合工程结算怎么办-余倩玲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合同纠纷

施工单位因结算价低不配合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1. 核查结算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首先需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计价标准及争议解决条款。若合同条款清晰,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可能构成违约。此时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存在漏洞(如未约定调价机制),需结合行业惯例、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通过补充协议或第三方评估确定合理结算价。

  2. 发送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
    向施工单位发送《结算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结算资料并配合审核,同时留存送达凭证(如EMS签收记录、电子邮件截图)。若施工单位仍不回应,可进一步发送《律师函》警示法律后果,为后续诉讼或仲裁保留证据。

  3.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若双方对结算价争议较大,可共同委托或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指定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作为专业证据,能有效减少主观分歧。需注意选择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鉴定范围覆盖全部争议项。

  4.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协商、催告均无效,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仲裁条款)或向法院起诉。诉讼中需提交合同、施工记录、变更签证、催告函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怠于履行结算义务。法院可能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最终结算价,并判决施工单位配合办理结算手续。

  5. 利用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
    若施工单位同时主张工程款,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地方工程款支付条例,要求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人工费用,剩余款项按结算结果支付。若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799条主张其承担逾期竣工责任。

预防性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责任”(如按日计收违约金);
  • 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变更签证,避免口头协议;
  • 结算阶段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完整资料并签字确认,减少后续争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合同条款或证据材料,可随时向我提供详细信息,我将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制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