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辩护人可以找公安让证人做笔录可以吗-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刑事辩护

辩护人不能直接要求公安机关让证人做笔录,但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人证言或自行依法收集证人证言。具体分析如下:

  1. 辩护人无权直接指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其侦查活动(包括询问证人、制作笔录)具有独立性和法定程序性,辩护人无权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为特定目的制作证人笔录。

  2. 辩护人可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若辩护人认为需要某证人的证言作为辩护依据,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必要的,会依法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若公安机关拒绝,辩护人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 辩护人可自行依法收集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同意,可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具体操作包括:

    • 自行询问证人:辩护律师可制作询问笔录,但需注意:
      • 询问前应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如如实作证的义务、伪证的法律责任);
      • 询问过程需两名辩护律师在场(或一名律师+一名其他见证人);
      • 笔录需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印。
    • 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若证人拒绝配合或辩护人无法直接接触证人(如证人被羁押),可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其依法调取证言。
  4. 特殊情形下的限制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十三条,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且此类案件中辩护人自行收集证据可能受到更严格限制。
    • 证人保护程序:若证人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公安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采取保护措施(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此时辩护人需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接触证人。

实务建议:

  • 辩护人应优先通过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若未获回应再考虑自行收集;
  • 自行收集证言时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 若遇证人拒绝配合,可尝试通过说服、申请法院调取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申请证人保护程序以消除其顾虑。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