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乔嗣勇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下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详细阐述:

认识因素

  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 行为人需明确认识到自己正在实施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例如,在道路上进行飙车活动的人,应当清楚自己的飙车行为属于追逐竞驶,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2.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这里的“抽象危险”是指立法者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将某些类型的行为直接规定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实际发生具体的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比如,行为人饮酒后驾车时,应当意识到酒精会影响自己的驾驶能力,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引发交通事故,从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意志因素

  1. 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
    • 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希望态度表现为行为人积极追求危险状态的出现,如一些飙车族为了追求速度、炫耀车技而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相互追逐竞技,他们积极期望这种危险驾驶所带来的刺激和快感。
    • 放任态度则表现为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发生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例如,一些人在醉酒后仍然执意开车回家,他们并非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出事,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故意类型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 行为人主动追求危险驾驶带来的刺激或快感,如上述飙车族的例子,他们积极期望危险驾驶所带来的危险状态,属于直接故意。
  2. 间接故意:

    • 行为人在饮酒后,虽然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出于自信或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事故或能够避免,仍然驾车行驶。此时,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这属于间接故意。

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且必须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而危险驾驶罪则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且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能构成该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这种故意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及其可能带来的公共安全危害的明知和放任。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