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物业包干制下,一般不可以另收电梯使用费和公共照明费,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允许收取。
- 通常情况下的不可收取性
- 包干制定义与费用涵盖范围:物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这种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理论上应当已经涵盖了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和合理利润,这其中就包括了电梯运行维护、公共区域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 法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采用的是包干制,且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另行收取电梯使用费和公共照明费,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另行收取这些费用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 特殊情况下的可能收取性
- 合同另有约定: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在包干制的基础上,可以另行收取电梯使用费和公共照明费,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是可以收取这两项费用的。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由于电梯使用频率过高或者公共照明能耗过大等特殊原因,需要业主额外分摊部分费用。
- 政府指导价或临时性调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可能会出台相关的指导价政策或者临时性调整措施,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另行收取电梯使用费和公共照明费。但这种情况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并且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公示。
建议: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另行收取电梯使用费和公共照明费存在疑问,可以先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收费的合法依据和详细说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或者向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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