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质认定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构成劳动关系时,工资属于工薪
若超龄人员(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则其工资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工资薪金”,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法规则。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构成劳务关系时,工资属于劳务报酬
若超龄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或通过承揽、雇佣等方式提供临时性、独立性劳动(如退休返聘、兼职),则其收入属于《民法典》调整的“劳务报酬”,双方通过劳务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强制保护(如无加班费、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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