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第三方付款并给第三方开发票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如果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且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即付款方、收货方(接受服务方)和开票方为同一主体,那么第三方付款并给第三方开发票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例如,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B公司委托其关联公司C公司收款,并由C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只要A、B、C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收款和开票协议,且业务真实发生,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
如果第三方付款和开票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三流一致”原则,但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这种行为也不一定违法。例如,在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为子公司代付货款,并由子公司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只要能够证明这种代付行为是基于集团内部的资金调配需求,且业务真实发生,税务机关通常会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第三方付款和开票的行为没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或者存在故意隐瞒、虚构交易等行为,以骗取税款、逃避税收监管等为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例如,A公司为了少缴税款,与B公司串通,由B公司代A公司付款给C公司,并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而实际上A公司与C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虚开发票,是违法的。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