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举报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举报的接收与登记:根据第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实名举报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还应当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
举报人的权利保护:第十九条强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举报人隐私的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农业违法行为的监督。
举报的处理与反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举报的处理流程。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核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不予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同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确保举报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