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法中邮寄收到日是否计入审查五个工作日的问题,结论如下:
邮寄收到日通常不计入审查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若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邮寄在途时间(即从寄出到实际签收的时间)不计入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例如,若申请人于1月1日寄出申请,复议机关于1月5日签收,则审查期限从1月5日起算,而非1月1日。
特殊情形:材料补正或退回的影响
- 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复议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补正。此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 若申请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退回(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则复议程序终止,不存在审查期限的计算问题。
实务建议:保留邮寄凭证并关注签收记录
- 申请人应保留邮寄凭证(如快递单号、签收记录),以证明材料寄出时间。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可据此主张其程序违法。
- 若对审查期限有疑问,可向复议机关书面询问进展,并要求其出具书面答复,以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总结:邮寄收到日本身不计入审查期限,但需注意补正材料或程序瑕疵可能导致的期限中断。若对复议程序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复议机关书面确认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