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法条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条文解读:
询问地点的灵活性:
程序规范:
目的与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例如某盗窃案中,目击者因害怕报复不愿到公安机关作证。此时,侦查人员可以携带证明文件,在其家中或社区服务中心等安全场所进行询问,并单独记录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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