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条款规定了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程序,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正确处理的重要环节。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