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循的程序、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以下是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讯问程序与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首先询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并给予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的机会。随后,方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政策。

三. 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 讯问结束后,应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宣读笔录内容。
  • 若笔录中存在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确认无误后,犯罪嫌疑人需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需在笔录上签名。
  • 若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予以准许,必要时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确保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序性,同时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讯问活动的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