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张朝军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财产查询、冻结权力以及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财产查询、冻结权力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防止财产转移。
  •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查询、冻结工作,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以确保侦查活动的有效进行。
  • 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则不得进行重复冻结,这是为了保护财产管理秩序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措施。

二.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程序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并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这是确保公安机关了解不起诉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理由,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 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若认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这是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第一步,通过复议程序寻求对案件的重新审查。
  • 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复核并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这是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进一步程序,通过复核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 在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期间,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且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这是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复议、复核程序而延长其被羁押的时间。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既明确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询与冻结权力,又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在实际应用中,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